发钱了!建德这三类人员补助标准再提高,你符合要求吗?
近日,我市对精减退职人员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、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等三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予以提高,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具体提高多少?小布都为大家问来了↓
01
精减退职人员凡符合省委组织部、原省劳动人事厅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组〔1987〕1号文件规定的,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670元调整为2870元;
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90元调整为2570元;
同时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0元。
另外,符合省委办〔1981〕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〔1984〕217号、〔84〕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,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70元调整为1450元。
02 遗属
机关事业单位遗属机关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经核实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;
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;
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父母、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;
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抚养的子女,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,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,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210元。
企业死亡职工遗属
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,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2370元;
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2000元;
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,其生前供养的父母、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1810元;
国有企业职工(含退休人员)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,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60元。
因工死亡职工遗属
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,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。调整后,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得超过统筹地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。
03
计划外长期临时工
此外,凡根据浙劳人险〔84〕218号、〔84〕财企879号、省总工字〔1984〕50号文件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,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提高到1050元。
来源/市人社局
编辑/刘 瑶
--------<猜你喜欢>--------